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分析及政策思考

   2014-12-22    作者:张树人 王安文 苏斌 吉松涛    来源:

《中国高校科技》已录用,登载于2014年第11期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分析及政策思考

张树人1  王安文2  苏斌3  吉松涛4

(1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610054;2 四川大学,成都610044;

3西南交通大学,成都 610031;4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 610074)

 

摘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将源自知识创新的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源合作,进行适合商业产品生产的工程化开发过程。这种二次开发成功与否,决定了一次开发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能否得以实现。而二次开发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高校科技成果内容及形式极富多样性,转化方式也必然具有多样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高校应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投资、授权使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等转化方式;并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不同与科技人员约定包括收益分红、股权分配、期权激励、股权收益分享在内的多种奖励方式,更好地发挥高校科技创新力量的主导作用,开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局面。

 

关键词:高校产业 科技成果 校企结合 转化方式 激励措施 自主权

 

在本世纪新旧交替之际,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制定的我国《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阐述:高等学校要在国家创新工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开发,围绕经济建设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培养新的增长点服务。

随着国家持续十多年的“211”、“985”工程建设,高校科研力量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 年公布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数据,我国各类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开发及R&D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人员总数超过了82万人;已组建的研究发展机构超过6,000个;年度科技经费投入总额超过了1,000亿元人民币;在研科研项目超过35万项。近几年来,代表国家创新水平的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中,来自高校的获奖项目都超过了50%。2013年,高校作为完成单位的获奖数量占三大奖通用项目授奖总数的比例超过2/3。在发明专利方面,高校在近五年来以30%增长,总量也已经超过了1/3。

然而,上述数据光环下却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高校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产业化应用技术的尴尬困局。2013 年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各类高等院校当年技术转让签约合同的总数仅有10,275项,而真正能够按计划实施并取得成功的成果转化数量无疑更少。长期以来高校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率不到10%,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不足5%。这与中央、地方及全社会对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该发挥更大作用的期待是不相适应的。

究其缘由,既有现存高校科研立项及考核体制与成果转化实际不相适应的原因,也有各级政府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因素。为了有效地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仔细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无疑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是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1.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否成功取决于在二次开发过程中与企业资源的融合程度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自主创新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往往源自市场需求牵引,注重产品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技术可实现性及工程化能力很强。而高校科技创新的动力除了需求牵引外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创新知识推动,高校具有强大的科学研究能力使之体现出更明显的原创性和更高的科技水平。但高校自身工程化能力相对很弱,使得高校科技成果在由知识成果向技术成果进而向产品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经常由于各种资源整合不当导致半途而废。

说到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就是片面地认为科技成果一定都是成熟固化并经过鉴定、可以直接应用的技术成果,以为科技成果转化只是一蹴而就、吹糠见米的一锤子买卖。

实际上,高校在科技开发的概念研究、技术开发、工程研制、生产部署这四个发展阶段上都可以产生科技成果。发达国家对应不同的技术阶段定义了9级技术成熟度评价指标。在不同开发进程取得的阶段技术成果具有不同的技术成熟度指标评价。然而,由于高校科技人员往往科研与教学并重,加之高校通常的考核机制看重科技人员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到校金额、科技论文发表的数量、申报专利数量、获奖级别与数量,使得科技人员在追逐科技成果的推陈出新上疲于奔命,形成的科技成果大多停留在基本原理及基础技术的知识创新阶段。高校工程化条件及工艺技术手段的欠缺往往使科技开发项目最多进行到技术演示验证就停滞不前了。许多以高校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两三年后由于难以预期未来工程化前景而停止继续上缴专利维持费,实际上就放弃了对相关专利的所有权。

高校科技成果产生的上述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将源自于知识创新的科技成果通过与社会资源合作(包括社会专业人才和社会专业投资、管理经营队伍等),针对产品工艺进行包括中试过程在内的工程化二次开发使之适应商品化生产要求。这种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的难度有时比原始技术成果的开发难度还要大。二次开发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一次开发技术成果的社会价值能否得以实现。而二次开发能否成功,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的科研开发团队与企业技术及管理资源的融合程度。

1.2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高校科研力量的持续投入

现在,我们已进入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社会竞争日渐加剧。科技型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就是不断创新。一个缺乏创新、缺乏自我否定精神的企业,无论过去生产的产品怎么称雄市场都难逃倒闭的厄运。众所周知,任何知识成果派生出来的专利及产品技术成果都有时限性,因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精髓在于能否建立一种资源整合机制,使高校的科研团队为科技型企业生存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创新技术支撑。大量的实践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仅仅凭借一项高科技成果就去投资兴办一个企业,缺乏科研团队融入该企业作为后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则无论该项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有多高,企业也许可能辉煌一时,但存活期会很短,很快就会关张了事。在成都的“985”及“211”大学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中,我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富有启示的现象,这就是上市的或正在谋划上市的以及虽暂无上市计划但发展势头强劲的高科技企业无一例外的都建立了与高校科研团队长期的紧密结合,并得到了持续有效的研发支撑。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观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用的科技成果仅仅是一个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媒介和桥梁。科技成果本身的重要性固然不言而喻,但更有价值的是科研团队源于长期学科优势积淀所形成的科技创新开发能力在与企业提供的工程化条件结合后将呈现出更为强大的创造活力。这对于打破高校科技人员长期囿于闭门造车、自娱自乐的惯性思维,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的科研项目立项及考核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发展趋向应该通过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引领高校科技人员摆脱依赖政府拨款“吃软饭”,单靠纵向科研经费过日子,以科研项目结题交差为终极目标的惰性。鞭策科技人员面向市场,与企业的技术及产品创新需求相结合,树立起以创新科技成果能否实现社会及市场经济价值为最终判据的敢于“吃硬饭”的新风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校企紧密结合既对企业的持续创新提供了活水之源,对促进高校教师及科技人员转变科研思维及方式,促进学科健康发展也很有裨益,对于扭转目前在高校中存在的被社会诟病的浮躁浮夸、弄虚作假的科研风气有着十分现实的重要作用。同时,校企间以创新产品开发项目为纽带的深度融合为本科生、尤其是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更好的实习实训环境,有助于为社会培养富于实践经验的有用之才。

从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者需要认真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充分认识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和重要性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过程,及时转变思路,将习惯聚焦在技术成果本身的工作重心扩展到促使有创新研发能力的科研团队与熟悉市场发展需求的企业实现深度融合,制定有利于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政策措施,我们一定能够更加有效地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核心是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

高校科技成果由于源自学科的多样性,因而成果的内容及形式也极富多样性。显然,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也必然具有多样性。很难想象,我们能够制定一项整齐划一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它既能很好的满足农业科技领域的成果转化需求,又能很好的适应信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2014年9月29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我们的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要坚持按目标成果、绩效考核为导向进行资源分配,统筹科技资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立一个好的体制保障。

实践证明,各级管理部门早前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定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突出创新及产业转型的新形势下已经难以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需要修订出台更加切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客观实际的政策。

2.1高校需要依据成果转化的市场需求采取不同的转化方式

按照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程序,必须要完整履行评估、报批程序。高校经批准利用无形资产成果进行对外投资,要通过中介机构对拟投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评估价值比较大的成果转化立项的审批权不在高校而在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评估、报批程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正确使用国有资产的规范程序。但这种看似合理的单一的规范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可行性不好掌握的问题。首先,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难以确定。对同一项科技成果而言,不同的评估机构、不同的评估模型及方法都会得出差别很大的评估结果。按成本法评估科技成果价值时所依据的项目来源及使用经费、研发人员及历程、鉴定及获奖级别这些评估的基本要素本来就是非市场行为要素,以此得出评估价值很难与市场预期相符。采用收益法评估则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看上去似乎更为合理,但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与界定、市场风险的评估及市场期限预测都是基于假定的基础。要让缺乏相关科技专业基础的评估机构给出符合未来实际发展情况的预测确实是强人所难。

一个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如果完全拘泥于评估结果并以挂牌交易方式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则很难保证在市场上找到最合适的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来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时,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满足的:1)科技成果必须有为市场认可的、明显的技术优势,科研团队有持续的创新研发能力;2)投资合作者必须有相关技术领域产品的生产管理经验和很强的市场扩张实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否得以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找对了富有业界经验的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投资双方首先会对业界背景做深入考察,根据各自的予评估期望值进行磋商,达成基础共识后再履行评估报批程序。因此,这种评估多多少少是带有预设前提的评估过程,本质上是协议转让,只是通过评估程序使成果转化过程合乎规范。

另外,考虑到以无形资产投资方式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时要将避免技术投入一次性交易的弊病,需要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使科研团队能够针对企业发展需求提供后续研发支持,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竞争力。因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投入方式是根据创新技术工程化的进程,结合市场销售业绩以及未来近、中、远期市场预期,采用一种无形资产有序分布投入的方式,随着投资企业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效益的增加逐步加大无形资产的投入规模。这种贴合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现实的方式既能充分保障学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又能降低无形资产进入市场的门槛。

再有,不同学科属性的科技成果显然需要不同的成果转化途径和方式。先进材料类的科技成果通常研制周期长,市场的生命周期也比较长;而电子信息产品类科技成果由于市场更新速度快通常需要不断自我迭代;还有就是能否与具有业界影响力和市场控制地位的投资者开展合作这些都是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

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对上述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判定,并采取既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学校利益、并且具有良好的实施可行性的转化方式。因此,我们期盼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法规,赋予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发明者和拥有者在处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允许高校可以根据社会及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投资、授权使用等转化方式,既可以评估作价挂牌交易,也可以根据投资合作者的情况协议定价,采取可行性好的最佳转化模式,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比例。

 

2.2高校应该依据不同科技成果的不同转化方式对科技人员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案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实施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或激励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要素需要认真讨论。各级政府目前已有的奖励政策几乎大同小异,奖励形式都比较简单,主要是收入分红和股权分配奖励两种方式,并且奖励比例及时间都规定在无形资产按评估值投入时即要予以确定固化。各级政府奖励政策的差异不外都体现在奖励额度高低的区别上,而奖励额度的高低对于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其实不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

高校科技成果学科属性的差异、成果生命力周期差异、投资合作者差异、转化方式差异都决定了高校对科技人员需要采取不同奖励方式。比如,在科技成果投入和奖励分配的先后次序上,对于某些转化周期短的情况,采用“先分后投”的方式更能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对于某些转化周期长、过程复杂、需要多方面配合的情况,可能采用“先投后分”的激励方式更为合理,有助于避免出现缺乏调节手段导致半途而废的情况。

原则上讲,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研发都离不开学校提供的科研条件,其研发成果基本上都属于职务成果范畴。高校的院系一级对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所提供的支持往往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在确定对科技人员奖励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特点,制定有一定约束力的奖励方案,有助于保持科技人员在岗工作的长期稳定性和参与科技转化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例如,对于无形资产投入较大的转化项目,学校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在转化实施初期先进行小部分股权分配奖励,其余大部分科技股权由学校持有。以后根据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产生的绩效及具体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在奖励总额不突破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进行二次股权分配奖励或者将学校持有股权的权益实施比例分享。在制定学校持有股权权益比例分享方案时,如有必要可以适当考虑院系分享比例。同时,对于受到股权权益比例分享奖励的科技人员可以在权益分享方案中约定科技人员继续服务学校的时限要求以及尽职尽责的相关条款,使科技人员及学校的利益都受到充分保护。

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新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允许高校根据不同科技成果的不同转化情况,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奖励幅度的原则上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的方案和兑现方式,奖励方式除了收益分红、股权分配,还可以有期权激励、股权收益分享等多种方式;奖励兑现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根据情况分步实施。既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维持好成果转化相关各方的协调关系。

给予高校奖励科技人员的自主权,是一项贴近科技成果转化客观实际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可以据此对科技成果转化制订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结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实际业绩在职称评定、考核管理和薪酬奖励中统筹考虑。充分调动高校科技创新力量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各界一起,共同开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教育部1998年12月24日制定,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转) http://baike.baidu.com/view/486181.htm?fr=aladdin

[2]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技[2013]3号http://www.gov.cn/gzdt/2013-12/20/content_2551954.htm

[3] 王立学,冷伏海,王海霞. 技术成熟度及其识别方法研究.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10(3):1-8.

[4] 陈秉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转让收益和股权奖励模式探讨.中国高校科技,2012(08):14-16.

[5] 马晓婧,康建辉,陈宏伟.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 Vol.7(5),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