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的通 知

   2023-10-1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

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的

 

各常务理事、中学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

2023530日,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经省民政厅2023107日审核备案,现将《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印发你们。原川中后协〔202317号印发的《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作废。

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

20231012

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中小学后勤服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以服务为立会之本,努力为会员、行业和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实施中小学校后勤行业规范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秩序,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服务管理行业准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合理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行业诉求。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的服务和指导,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规章、方针政策;开展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调研和改革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制度及规定的研究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助手和参谋作用。

(三)总结交流推广各地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主管部门、学校及会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成果。组织和指导中小学开展基建与后勤工作实践、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工作调研等活动,努力提供示范性成果,为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提供发布、推广、交流、展示平台。

(四)建立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的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建立协会宣传平台,开展信息沟通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整理、省内外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的最新改革发展、服务管理的研究成果与新技术运用动态,促进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服务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学习交流资料。

(五)在本会会员中,组织相关的管理、业务、技能培训和认证工作;邀请省内外后勤管理专家、学者讲学;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各种学习考研活动;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会展服务,为提升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服务的管理水平,创新和拓展发展空间创造条件。

(六)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开展达标、评优检查、相关比赛、行业评议等工作。开展行业等级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评议、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取本会书刊、资料、信息;

(七)受益本会所举办的各项公益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改革,不断提高中小学后勤管理水平,为完成中小学后勤承担的教育、经济和社会责任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及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或顾问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实施并监督计划的如期落实;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聘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或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协同本会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全权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监事,但需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推荐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字样表述。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设财务收支,所涉及会费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履行会计人员职责。本会采取聘任方式聘用人员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5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